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0年度,1021號
TPHV,100,上易,1021,2013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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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1021號
上 訴 人 傅健峯
      李 祥
被 上訴 人 國立清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力俊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能煜律師
      戴愛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傅健峰」之記載,應更正為「傅健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徐福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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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