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329號
上 訴 人 明師學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哲
訴訟代理人 許隨譯律師
何春源律師
被上訴人 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勝章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0267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上訴人主張本件訴訟中之證人蕭育豪涉有偽證罪嫌,其已對 證人蕭育豪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偽證罪之告訴, 目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該署101年度 他字第10267號)中之事實,業經本院查明屬實。查前述證 人是否涉有偽證罪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 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林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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