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 告 華暘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世坪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塗能謀律師 闕光威律師 陳玟瑾律師 曾月娟律師 李恬野律師 沈泰宏律師原 告 連惠心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塗能謀律師 闕光威律師 曾月娟律師 李恬野律師 沈泰宏律師被 告 李淳容(原名李淳蓉)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被 告 頤倫影視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淳容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家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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