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983號
TPHM,102,聲,983,2013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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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鎰守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鎰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許鎰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受刑人不服, 上訴後,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 有期徒刑3年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9年12月27日送監執 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22日核准假釋,此有該部矯正署 102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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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