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961號
TPHM,102,聲,961,2013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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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立樑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 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年,並 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7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 99年1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3 月22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 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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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