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孝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孝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孝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最 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孝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2年8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 其上訴而確定在案,於101年6月1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 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0月10日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 102年09月28日,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台中分監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 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