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236號
TPHM,102,聲,1236,201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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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昆彥
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執聲付字第46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昆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昆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13號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9年4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022號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再經最高法院以97年台上第5468 號上訴駁回確定。數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09 號定應執行刑9年4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21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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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