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007號
TPHM,102,聲,1007,201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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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惠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惠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惠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5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 ,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030號上訴駁回,並 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駁回上訴確定。民國96年 12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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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