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衍龍
選任辯護人 沙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曉嵐
選任辯護人 葉忠雄律師
陳益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忠慶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郭盈蘭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江衍龍、王曉嵐、江忠慶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江衍龍、王曉嵐、江忠慶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或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嫌疑重 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2年2月4日執行羈押 ,至102年5月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2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