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原 告 庚○○ 被 告 甲○○ 丙○○ 被 告 宇霸帽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顯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商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太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癸○○ 辛○○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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