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八二號
原 告 新世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泉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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