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八六號
原 告 弘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拉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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