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陳麗玲 律師
被 告 順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 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七號詐欺案件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丙○○、丁○○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 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原告聲請本院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