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495號
TPDV,89,訴,1495,2001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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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陳麗玲 律師
  被   告  順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 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七號詐欺案件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丙○○丁○○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 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原告聲請本院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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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