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許淑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4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福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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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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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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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嚴麗梅 │玉山銀行斗六分行 │101年8月15日 │35,600元 │B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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