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太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月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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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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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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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千巧谷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北港分行 │101年8月31日 │20,395元 │5259040 │ │
│1 │負責人:黃吉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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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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