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號原 告 黃建儒被 告 鄭崇仁 莊仁德 劉鳳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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