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5號
ULDV,102,訴,15,201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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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號
原   告 黃建儒
被   告 鄭崇仁
      莊仁德
      劉鳳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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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