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2,488,9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91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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