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江三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初昇(全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移除地上填土
回復種植果樹樣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
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之請求經被告移除地上填土回復
種植果樹樣貌者,原告所受利益之客觀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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