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除地上填土回復種植果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4號
ULDV,102,補,54,2013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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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江三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初昇(全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移除地上填土
回復種植果樹樣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
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之請求經被告移除地上填土回復
種植果樹樣貌者,原告所受利益之客觀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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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