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2年度,46號
ULDV,102,繼,46,20130410,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朱永安
非訟代理人 戴森海
關 係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
      家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朱永松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有關「關係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服務處,設雲林縣斗六市○○路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設雲林縣斗六市○○路00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依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 第2 項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