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 上 訴 人 東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美東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中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永 右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潘正雄律師 李郁芬律師 被 上 訴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嘉南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文欽律師 曾紀穎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台北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北簡字第九七○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新福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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