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36號
ULDV,102,司拍,36,2013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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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黃苡瑄
相 對 人 許耀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12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台幣(下同)52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1月7 日起至96年11月7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 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於95年11月7 日向聲請人借用 520,000 元,詎屆期未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北港郵局第000038號存證信 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北港北辰郵局第8 號存證信函暨掛 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 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2 年3 月22日雲院通非信決102 年度司 拍字第36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02 年3 月 25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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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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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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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四湖鄉 │保安 │ │0000-0000 │田│1715.00 │全部 │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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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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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