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一五號
原 告 允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聯慶實業有限公司因八十八年訴字第二四一五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肆拾捌萬肆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銀元柒仟貳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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