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395號
TPDM,90,附民,395,2001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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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江潭
  被   告 台灣高等法院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九七號瀆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千一百八十五萬二千零一十八元,並自收文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附件。
乙、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瀆職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 台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 汝 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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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