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51號
ULDV,102,司促,2951,201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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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宏義
債 務 人 吳朝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朝乾  │自民國101年3│至民國101年9│按行政院農業委│
│  │344460│     │月14日起  │月14日止  │員會規定之利率│
│  │元  │     │      │      │年息2%機動調整│
│  │   │     │      │      │計付利息。如上│
│  │   │     │      │      │項規定利率調整│
│  │   │     │      │      │時,同意隨同調│
│  │   │     │      │      │整。     │
│  │   │     ├──────┼──────┼───────┤
│  │   │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   │     │9月15日起  │      │以內,逾期本金│
│  │   │     │      │      │部分改按中國農│
│  │   │     │      │      │民銀行基本放款│
│  │   │     │      │      │利率(即年息6.│
│  │   │     │      │      │883%)加一成計│
│  │   │     │      │      │息;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逾期本│
│  │   │     │      │      │金部分改按中國│
│  │   │     │      │      │農民銀行基本放│
│  │   │     │      │      │款利率(即年息│
│  │   │     │      │      │6.820%)加二成│
│  │   │     │      │      │計息。(上項利│
│  │   │     │      │      │率均隨機動調整│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朝乾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344460│     │9月15日起  │      │以內,逾期利息│
│  │元  │     │      │      │部分改按中國農│
│  │   │     │      │      │民銀行基本放款│
│  │   │     │      │      │利率(即年息6.│
│  │   │     │      │      │883%)加一成計│
│  │   │     │      │      │付違約金;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者,│
│  │   │     │      │      │逾期利息部分改│
│  │   │     │      │      │按中國農民銀行
│  │   │     │      │      │基本放款利率(│
│  │   │     │      │      │即年息6.820%)│
│  │   │     │      │      │加二成計付違約│
│  │   │     │      │      │金。(上項利率│
│  │   │     │      │      │均隨機動調整。│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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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