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宏義
債 務 人 吳朝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朝乾 │自民國101年3│至民國101年9│按行政院農業委│
│ │344460│ │月14日起 │月14日止 │員會規定之利率│
│ │元 │ │ │ │年息2%機動調整│
│ │ │ │ │ │計付利息。如上│
│ │ │ │ │ │項規定利率調整│
│ │ │ │ │ │時,同意隨同調│
│ │ │ │ │ │整。 │
│ │ │ ├──────┼──────┼───────┤
│ │ │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 │ │9月15日起 │ │以內,逾期本金│
│ │ │ │ │ │部分改按中國農│
│ │ │ │ │ │民銀行基本放款│
│ │ │ │ │ │利率(即年息6.│
│ │ │ │ │ │883%)加一成計│
│ │ │ │ │ │息;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逾期本│
│ │ │ │ │ │金部分改按中國│
│ │ │ │ │ │農民銀行基本放│
│ │ │ │ │ │款利率(即年息│
│ │ │ │ │ │6.820%)加二成│
│ │ │ │ │ │計息。(上項利│
│ │ │ │ │ │率均隨機動調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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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朝乾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344460│ │9月15日起 │ │以內,逾期利息│
│ │元 │ │ │ │部分改按中國農│
│ │ │ │ │ │民銀行基本放款│
│ │ │ │ │ │利率(即年息6.│
│ │ │ │ │ │883%)加一成計│
│ │ │ │ │ │付違約金;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者,│
│ │ │ │ │ │逾期利息部分改│
│ │ │ │ │ │按中國農民銀行│
│ │ │ │ │ │基本放款利率(│
│ │ │ │ │ │即年息6.820%)│
│ │ │ │ │ │加二成計付違約│
│ │ │ │ │ │金。(上項利率│
│ │ │ │ │ │均隨機動調整。│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