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后生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泰山鄉○○路七十巷一弄四號
法定代理人 邱健文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九七八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容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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