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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3號
ULDV,101,訴,53,2013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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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號
原   告 龔信謀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   告 程萬來
      程日林
      程永崎
      程文斌
      程文得
      程永大
      程春霖
      程家翎
      林桂麗
      程旭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程東聰
被   告 程金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程政愷
被   告 程葉阿眛
      謝惟仁
      李程金
      廖程金蘭
      程東景
      劉程美麗
      程玲娟
      程進升
      程玉蟬
      程玉釵
      黃天來
      黃學利
      黃學弟
      程黃素輪
      黃素銀
      程金書
      王程欵
      廖程麗香
      程文龍
      李程栢招
      張程素招
      程素文
      黃月桂
      程正村
      程正利
      程正志
      王慕淳
      程明聰
      程菊子
      程月娥(CHENG,YUE-E )
      程文理
      程月霜
      程蔡金玉
      程朝聖
      程景蘭
      吳程麗眞
      廖涴鈺
      廖國育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彭敏珍
被   告 廖炎聰
      廖炎輝
      廖秀輕
      廖宥瑩
      廖麗月
      廖秀緣
      曾山吉
      曾彥瑋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淑芬
被   告 曾志偉
      曾秀女
      曾玉秋
      曾玉珠
      曾俗惠
      曾玉敏
      曾玉枚
      王程素
      程崑勝
      程崑宜
      程崑東
      程崑山
      程崑海
      李程阿戀
      程麗花
      程麗文
      程秋利
      程秋科
      程昱晃
      程秋卿
      程金龍
      程春香
      程順添
      廖文曲
      廖文振
      李廖碧連
      廖學明
      廖淑真
      廖賀田
      廖程滿
      廖韋幃
      于蘋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賀淑娟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程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廖麗月送達不合法,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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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