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41號
ULDV,101,訴,441,201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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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   告 陳長征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簡森田
被   告 張明旗
訴訟代理人 張光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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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