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67號
ULDV,101,訴,267,2013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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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林惠玲
訴訟代理人 林維霖
上訴人就其與台灣雲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對本院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110,054元(2200×504.57=1110,05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8,132元,上訴人僅繳納5625元,尚應補繳12,507元。另本件第
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46,094元(2200×【198.2 +504.57
】=1546,09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上訴人僅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13,177元,尚應補繳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合計15,675元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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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