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89號原 告 王良吉被 告 沈王芙蓉 王良順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良芳被 告 王良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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