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89號
ULDV,101,家訴,89,2013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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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89號
原   告 王良吉
被   告 沈王芙蓉
      王良順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良芳
被   告 王良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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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