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0年度,10號
ULDV,100,保險,10,2013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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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陳良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
院100 年度保險字第10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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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