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2年度,2號
ULDM,102,易緝,2,201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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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宗良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下電臺傳播 業者,明知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 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且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 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等情,竟仍基於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之 故意,暨所託播之節目內容縱包含有違反藥事法規定之藥物 廣告,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未加審核即以如附表 一所示之價格,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時段出租予劉嘉明,並於 劉嘉明所承租時段屆至前,利用網際網路遠端擷取、下載劉 嘉明所提供如附表二所載IP位置之電腦內的何首烏播音檔, 或直接播出劉嘉明所提供的節目帶之方式,再利用位於如附 表一所示地點之廣播電臺播音室,以微波發射無線電頻率之 方式,將該頻率發射至不詳位置之發射站後,再經由該處之 節目中繼接收器、節目中繼發射機(或稱微波發射機)、激 勵器、功率放大器、廣播發射天線等射頻器材,佔用如附表 一所示之頻道,將劉嘉明包含有不實內容之廣播節目對外放 送,使詹石頭等如附表三所示收聽該等頻道廣播節目之聽眾 ,因此陷於錯誤,而分別撥打廣播節目中所揭示之專線電話 0000000000、0000000000號,向劉嘉明訂購上開藥物,因認 被告蔡宗良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電信法第58條第2 項之違反電信法第48條 第1 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罪。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所定「 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即所謂一事不 再理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 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997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本件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蔡宗良及共犯蔡陳瑟娥蔡光明( 下稱被告蔡宗良等3 人)係於何時期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台 出租予劉嘉明,僅記載「劉嘉明黃教受均明知龍德製藥廠



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行政院衛生署許可製作,類別均為醫 師處方用藥之龍德龍免痛糖衣錠、龍德力膚敏膠囊係屬西藥 ,分別含有止痛藥IBUPROFEN (中樞神經系統用藥之解熱鎮 痛劑)、類固醇BETAMETHASONE (腎上腺皮質類固醇賀爾蒙 ),並非純中藥何首烏所煉製。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7年11月間不詳時間起至99年2 月10日 為警查獲時止,推由不具藥商資格之黃教受負責向龍德製藥 廠負責人黃明吉及其私人秘書簡嘉蓁,購買上開藥物。而黃 明吉、簡嘉蓁均明知藥廠不得擅自將藥物販售與不具藥商資 格之人,且非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加貼與原核准內 容不合之藥物標籤等,竟為貪圖蠅頭小利,罔顧藥廠之職業 道德,而基於幫助之犯意聯絡,由黃明吉授權簡嘉蓁要求其 工廠內不知情之包裝人員,將黃教受所負責印製、交付之『 千年何首烏』、『雲林縣北港鎮○○街0 號,服務專線0000 000000(其內有財神手高捧金元寶之圖樣)』等貼紙,黏貼 於龍德製藥廠所生產,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之龍免痛 、力膚敏等藥物之外盒上,再依黃教受之指示,將上開藥品 寄交與劉嘉明。」劉嘉明另負責向被告蔡宗良等3 人承租時 段,透過被告蔡宗良等3 人之幫助,向如附表一所示地下電 臺發射範圍內所及之不特定聽眾,播放相關廣告」等語(詳 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是依上開起訴書內容觀之, 檢察官起訴被告蔡宗良本件犯行之時間應係在「97年11月間 不詳時間起至99年2 月10日」內之某段期間。而劉嘉明實際 上向被告蔡宗良等3 人承租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下電臺之期間 為何,證人劉嘉明於99年5 月11日詢問時證稱:我有託播, 都是跟蔡陳瑟娥聯繫,但是蔡光明跟他兒子蔡宗良都有在經 營這4 個地下電臺。開始時間我也不記得了。我每個月匯款 新臺幣(下同)10幾萬或20幾萬元到她的戶頭,就是彰化銀 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0 帳戶等語(偵卷影印卷第2 頁 正面)。再佐以「蔡陳瑟娥6 月至10月臺費計算單」1 紙及 「劉嘉明匯款予蔡陳瑟娥之97年12月至98年11月匯款憑條」 13 張 (偵卷影印卷第1 頁、第7 頁正面至第8 頁反面) 觀之,可知劉嘉明實際上承租之期間應為97年12月間某日至 98年10月間某日,此部分亦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更正在卷 (本院102 年度易緝字第2 號卷第52頁)。是被告本案犯行 之犯罪時間應為「97年12月間某日至98年10月間某日」。㈡、按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 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 反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此種犯罪 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營業



犯、收集犯、常業犯等。從而集合犯之成立,除須符合上開 客觀條件及行為人主觀上須出於一個決意外,該自然意義之 複數行為,在時、空上並應有反覆實行之密切關係,依社會 通念,客觀上認為以包括之一罪評價較為合理者,始與立法 之意旨相符(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332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集合犯除於客觀上須有反覆實行之多數犯罪行為 ,且各行為間有一定程度之密切接近關係外,主觀上該多數 犯罪行為並須係出於行為人一個概括決意。倘該多數犯罪行 為非出於一概括決意,依社會通念,不應評價為一罪,始符 公平原則,即不能概認係集合犯而祇論以一罪。集合犯之行 為人於實行犯罪之初,主觀上縱有持續多次實行犯罪之概括 決意,然於遭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查獲之 際,其對爾後將遭法院羈押或獲准具保,得否依其主觀上原 有之決意,賡續實行集合犯罪之客觀行為,因失其自主性而 無從預知,是其主觀上之概括決意與客觀上之集合行為,皆 因遭查獲而中斷。縱依事後之客觀情況,行為人仍得以再度 實行犯罪,亦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間,已難謂係出於同一之 概括決意。且犯行既已遭查獲,依社會通念,亦期其因此將 自我檢束而不再犯,乃竟重蹈前非,自難以認應評價為一罪 係屬適當(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432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㈢、被告蔡宗良曾因「自97年11月20日起至98年6 月30日止」, 在南投縣中寮鄉福山巷電線桿(集山幹四一)北方約150 公 尺鐵皮屋內,擅自架設無線電頻率射頻器材,使用FM99.4兆 赫無線電頻率,播放其自行擷取、錄製他人之廣播節目,供 不特定人收聽,致干擾南投調頻廣播電臺合法設立使用之FM 99.7兆赫無線電頻率,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 院)以99年度易字第3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已於99年3 月15日判決確定(下稱甲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被告蔡 宗良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可參。被告蔡宗良 於上開案件於98年6 月30日為警查獲後,復因「自98年9 月 間某日起至98年11月10日止」,在南投縣南投市鳳鳴路電線 桿(鳳鳴枝166 左7 左3 右7 )南方約40公尺處土地,擅自 在該處鐵皮箱上設置發射站,使用無線電頻率FM96.6兆赫無 線電頻率,播放側錄他人之廣播節目,供不特定人收聽,致 干擾中國廣播公司臺中音樂調頻臺合法設立使用之FM96.3兆 赫無線電頻率,業經南投地院以102 年易緝字第3 號判處有 期徒刑6 月,並已於102 年4 月9 日確定(下稱乙案)等情 ,亦有上開判決書及被告蔡宗良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 份可參,是上開各情均堪認定。




㈣、被告蔡宗良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每日在固定時段 播放廣播節目及廣告,故其於甲案「97年11月20日起至98年 6 月30日」、乙案「98年9 月間某日起至98年11月10日」及 本案「97年12月間某日起至98年10月間某日」之違反電信法 犯行,均含有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罪質。被告蔡宗良既於98 年6 月30日為警查獲甲案犯行,其本案於「97年12月間某日 起至98年6 月30日」之犯行,主觀上之決意與客觀上之集合 行為,自因於98年6 月30日遭警查獲而中斷,被告復於98年 7 月1 日起,再以同一方式播放廣播節目及廣告,應屬另行 起意而犯之。因此,被告蔡宗良所犯本案「97年12月間某日 起至98年6 月30日」之違反電信法犯行,與甲案應屬集合犯 之包括一罪;被告蔡宗良所犯本案「98年7 月1 日起至98年 10月間某日」之違反電信法犯行,與乙案亦應屬集合犯之包 括一罪。再者,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蔡宗良本案違反電信法 犯行與其被訴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有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 合關係(起訴書附表二),則甲案及乙案既業經法院判決確 定,被告蔡宗良所犯本案「97年12月間某日起至98年6 月30 日」之犯行,與甲案經法院認定有罪部分,屬同一案件,其 所犯本案「98年7 月1 日起至98年10月間某日」之犯行,與 乙案經法院認定有罪部分,亦屬同一案件,均分別為甲案及 乙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前案既已判決確定,依照首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士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附表一:
┌──┬────┬────┬──────────┬───────┬─────┬───────┬────────┬─────────┬───┐
│地區│頻道 │姓名 │電腦IP、位置 │承租時段 │承租期間 │發射站位置 │聯絡人、電話 │租金(新臺幣)及指│干擾合│
│ │ │ │ │ │ │ │ │定匯款帳戶 │法電臺│
├──┼────┼────┼──────────┼───────┼─────┼───────┼────────┼─────────┼───┤




│臺中│99.4 │蔡光明 │【59.126.188 .7 】 │上午8 至10時 │97年12月至│不詳 │0000000000蔡光明│每月11萬9千元。 │否 │
│ │ │蔡陳瑟娥│ │下午14至16時 │98年10月 │ │0000000000蔡宗良蔡陳瑟娥 │ │
│ │ │蔡宗良 │ │晚上18至22時 │(99.5.4搜│ │00-0000000住家 │彰化銀行鹿港分行第│ │
│ ├────┤ ├──────────┼───────┤索) │ │(蔡光明使用) │戶。 │ │
│ │107.5 │ │【125.224.3.210 】 │上午8 至10時 │ │ │0000000000蔡宗良│ │ │
│ │ │ │ │晚上18至20時 │ │ │(申請人蔡光明)│ │ │
│ ├────┤ ├──────────┼───────┤ │ │ │ │ │
│ │103.7 │ │【59.126.231.62 】 │晚上18至20時 │ │ │ │ │ │
│ │ │ │彰化縣鹿港鎮中山南路│ │ │ │ │ │ │
│ │ │ │10號7 樓之1 │ │ │ │ │ │ │
│ ├────┤ ├──────────┼───────┤ │ │ │ │ │
│ │96.6 │ │【125.224.42.216】 │下午16至18時 │ │ │ │ │ │
└──┴────┴────┴──────────┴───────┴─────┴───────┴────────┴─────────┴───┘
附表二:劉嘉明電腦IP位置
┌──┬──────────────┬──┬─────────────┐
│編號│IP位置 │編號│IP位置 │
├──┼──────────────┼──┼─────────────┤
│ 1 │220.39.211.64 │ 4 │211.75.64.54工作機 │
├──┼──────────────┼──┼─────────────┤
│ 2 │211.75.64.52 │ 5 │220.130.82.178 │
├──┼──────────────┼──┼─────────────┤
│ 3 │211.75.64.53 │ 6 │220.130.82.179 │
└──┴──────────────┴──┴─────────────┘
附表三:被害人附表
┌──┬───┬─────┬─────────────────────┐
│編號│ 姓名 │ 電話號碼 │購買時間、次數、金額 │
├──┼───┼─────┼─────────────────────┤
│ 1 │詹石頭│00-0000000│99年1 月間不詳時間,共購買2 次,遭詐騙金額│
│ │ │ │共1 萬元。 │
├──┼───┼─────┼─────────────────────┤
│ 2 │陳寅 │00-0000000│98年6 、7 月間不詳時間,共購買10至15次,遭│
│ │ │ │詐騙金額共5 、6 萬元。 │
├──┼───┼─────┼─────────────────────┤
│ 3 │曾錦雀│00-0000000│98年12月、99年1 月間不詳時間,共購買2 次,│
│ │ │ │遭詐騙金額共1 萬5 千元。 │
├──┼───┼─────┼─────────────────────┤
│ 4 │黃錦堂│00-0000000│99年1 月間不詳時間,購買1 次,遭詐騙金額5 │
│ │ │ │千元。 │
├──┼───┼─────┼─────────────────────┤
│ 5 │許賴甭│00-0000000│99年1 月間不詳時間,購買1 次,遭詐騙金額1 │




│ │ │ │萬元。 │
├──┼───┼─────┼─────────────────────┤
│ 6 │張程金│00-0000000│不詳時間,購買1 次,遭詐騙金額2 千元。 │
│ │玉 │ │ │
├──┼───┼─────┼─────────────────────┤
│ 7 │林妙騎│00-0000000│98年底不詳時間,購買1 次,遭詐騙金額5 千元│
│ │ │ │。 │
├──┼───┼─────┼─────────────────────┤
│ 8 │許銀墻│00-0000000│99年1 月不詳時間,購買次數不詳,遭詐騙金額│
│ │ │ │共1 萬5 千元。 │
├──┼───┼─────┼─────────────────────┤
│ 9 │黃郭聆│00-0000000│不詳時間,購買1 次,遭詐騙金額5 千元。 │
├──┼───┼─────┼─────────────────────┤
│  │吳麗惠│00-0000000│98年12月不詳時間,購買1 次,遭詐騙金額5 千│
│ │ │ │元。 │
├──┼───┼─────┼─────────────────────┤
│  │羅金柱│00-0000000│98年11月不詳時間,購買1 次,遭詐騙金額5 千│
│ │ │00-0000000│元。 │
├──┼───┼─────┼─────────────────────┤
│  │黃裕軒│00-0000000│98年12月不詳時間,購買1 次,遭詐騙金額5 千│
│ │ │00-0000000│元。 │
├──┼───┼─────┼─────────────────────┤
│  │李麗娥│00-0000000│98年12月不詳時間,購買1 次,遭詐騙金額5 千│
│ │ │00-0000000│元。 │
├──┼───┼─────┼─────────────────────┤
│  │廖素嬌│00-0000000│97年10月不詳時間起,共購買3 至4 次,遭詐騙│
│ │ │ │金額共6 千至8千 元。 │
├──┼───┼─────┼─────────────────────┤
│  │臺中縣│不詳 │不詳 │
│ │石岡鄉│ │ │
│ │(改制│ │ │
│ │前)張│ │ │
│ │姓婦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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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廣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