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9年度,109號
MLDV,99,苗簡,109,20130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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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109號
原   告 李錦得(李錦銹即高峰万理惠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被   告 林芬蘭
      李錦揚(李錦銹即高峰万理惠之繼承人)
      李錦斌(李錦銹即高峰万理惠之繼承人)
      李錦雀(李錦銹即高峰万理惠之繼承人)
兼前列二人
送達代收人 李錦鳳(李錦銹即高峰万理惠之繼承人)
      李錦玲(李錦銹即高峰万理惠之繼承人)
      張德湧
      蔡劉春蘭
      甘蔡桃柑
      蔡天來
      陳蕭敏
兼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蕭吉勝
      蔡兩成
      蔡來春
      蔡仁生
      蔡日陽
      蔡定骨
      蔡清
      蔡月珠
兼前列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村
      蔡元文
      蔡松益
兼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蔡昌益
      蔡金隆
      蔡金國
      蔡金章
兼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蔡美月
      周蔡玉枝
訴訟代理人 周耀忠
兼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宏文
      張吳快(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林吳美(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莊明哲(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許莊敏(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莊雯君(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葉莊玉葉(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玉英(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哖(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春蘭(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桂花(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鳳嬌(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秀娥(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國財(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福興(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文忠(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兼前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煥財(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文平(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陳廸欽(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陳振輝(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陳美鈴(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兼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清榮(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水金(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江倉琦(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江玉嬌(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陳文梂(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陳文隆(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蔡周愛環(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蕭魏含賬(蕭水吉之繼承人)
      蕭雱可(蕭水吉之繼承人)
      蕭逸玲(蕭水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欄附表二分配位置如附圖所示編號317-A002號土地中關於面積「40.53 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40.54 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更正如主文所示。又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6日 所為之更正裁定,因被告蕭水吉於原告101 年12月28日聲請 上開更正裁定前之101 年8 月15日即已死亡,是該裁定當然 不生效力,爰依法裁定命被告蕭水吉之繼承人蕭魏含賬、蕭 雱可、蕭逸玲承受訴訟後,另為本次之更正裁定,附此敘明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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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