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9年度,109號
MLDV,99,苗簡,109,20130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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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109號
原   告 李錦得(李錦銹即高峰万理惠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被   告 林芬蘭
      李錦揚(李錦銹即高峰万理惠之繼承人)
      李錦斌(李錦銹即高峰万理惠之繼承人)
      李錦雀(李錦銹即高峰万理惠之繼承人)
兼前列二人
送達代收人 李錦鳳(李錦銹即高峰万理惠之繼承人)
      李錦玲(李錦銹即高峰万理惠之繼承人)
      張德湧
      蔡劉春蘭
      甘蔡桃柑
      蔡天來
      陳蕭敏
兼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蕭吉勝
      蔡兩成
      蔡來春
      蔡仁生
      蔡日陽
      蔡定骨
      蔡清
      蔡月珠
兼前列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村
      蔡元文
      蔡松益
兼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蔡昌益
      蔡金隆
      蔡金國
      蔡金章
兼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蔡美月
      周蔡玉枝
訴訟代理人 周耀忠
兼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宏文
      張吳快(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林吳美(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莊明哲(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許莊敏(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莊雯君(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葉莊玉葉(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玉英(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哖(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春蘭(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桂花(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鳳嬌(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秀娥(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國財(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福興(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文忠(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兼前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煥財(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文平(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陳廸欽(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陳振輝(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陳美鈴(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兼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清榮(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水金(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江倉琦(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江玉嬌(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陳文梂(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陳文隆(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蔡周愛環(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蕭魏含賬(蕭水吉之繼承人)
      蕭雱可(蕭水吉之繼承人)
      蕭逸玲(蕭水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蕭魏含賬、蕭雱可、蕭逸玲為蕭水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本院民國100 年2 月15日判決後,雖因地政機關 來函表示其所測量之土地面積有誤算之情況,並經原告聲請 本院於102 年1 月16日裁定更正原判決。惟本院為上開更正 裁定前,疏未注意被告蕭水吉已於101 年8 月15日死亡,而 仍將之列為被告,因此,上開更正裁定並未生效(關於此部 分,於本件承受訴訟裁定後,由本院再另為更正裁定)。又 蕭水吉死亡後,其繼承人為被告蕭魏含賬、蕭雱可、蕭逸玲 等三人,業經原告具狀陳報,且有相關戶籍謄本可稽,則揆 諸前揭說明,本院應裁定由繼承人蕭魏含賬、蕭雱可、蕭逸 玲為被告蕭水吉之受承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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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