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杜明鳳
杜明國
杜明
杜明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7 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欄編號6 關於面積「75.4」之記載,應更正為「75.43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7 日所為102 年度訴字第80號之民 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附表欄編號6 關於面積「75.4」 」之記載,於「75.4」之後漏載「3 」係顯然錯誤,聲請人 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 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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