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無效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63號
MLDV,102,訴,163,2013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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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號
原   告 徐文男
被   告 劉林瑠璃
      劉鼎坤
      徐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確認與
被告劉林瑠璃間之土地買賣契約無效,此部份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816,183元(計算如附表所示);又原告訴
之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告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該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16,1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
,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16,543元,尚應補繳2,475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裁判費2,47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附表:
┌──┬───────┬──────┬───┬────┬─────────┐
│編號│  地 號  │公告土地現值│面積 │應有部分│核定價額     │
│  │(苗栗縣銅鑼鄉│ (元/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芎蕉灣段) │      │   │    │         │
├──┼───────┼──────┼───┼────┼─────────┤
│1  │   53-4  │  350   │2309 │全部  │808,150元     │
├──┼───────┼──────┼───┼────┼─────────┤
│2  │   54   │  350   │2345 │3分之1 │273,583元     │
├──┼───────┼──────┼───┼────┼─────────┤
│3  │   55   │  800   │442  │3分之1 │117,867元     │
├──┼───────┼──────┼───┼────┼─────────┤
│4  │   56-2  │  350   │420  │全部  │147,000元     │
├──┼───────┼──────┼───┼────┼─────────┤
│5  │   591   │  350   │339  │3分之1 │39,550元     │
├──┼───────┼──────┼───┼────┼─────────┤
│6  │   592   │  350   │330  │3分之1 │38,500元     │
├──┼───────┼──────┼───┼────┼─────────┤
│7  │   593   │  350   │3356 │3分之1 │391,533元     │
├──┼───────┴──────┴───┴────┼─────────┤
│合計│                       │1,816,18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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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