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00號
MLDV,102,補,200,2013042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鍾正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乾秀等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未於訴
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三灣鄉○○○段○○○○○段00○0 地
  號土地因通行被告所有坐落同小段66地號土地,可增加之土
  地價額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