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91號
MLDV,102,補,191,201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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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賴積儀
被   告 蘇素珍
      賴育男
      賴育宏
      賴育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核定為新臺幣2,458,95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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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