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邱文東
相 對 人 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公司解散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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