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劉李兆蘭
被 告 劉嘉樓
被 告 劉嘉民
被 告 劉嘉政
被 告 邱劉瑞容
被 告 劉瑞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5 月1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家事庭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