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2年度,69號
MLDV,102,家聲,69,2013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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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楊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55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家事 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溫德財(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 人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97年度繼字第553 號),為此聲請 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本院95年度促字第1147號支 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 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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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