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傅百齡
曾月娥
被 上訴人 苗栗縣泰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柯武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187號履行
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146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1,5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