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45號
MLDM,102,訴,45,2013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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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新發
      陳承群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2293號、第4393號、第6985號、第7085號、偵緝字第77號、第
78號、第134 號、第202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附表一編號一、三、四、附表二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簽收證明上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陳承群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附表一編號一、三、四、附表二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簽收證明上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蔡新發於民國92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以92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經通 緝到案,現仍在執行中。陳承群於8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4年度自字第28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 月,經駁回上訴確定;又於92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簡字第3580號判決處罰金500 元確定; 另於92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2年度 訴字第12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5 月,經駁回上訴確定, 經通緝到案,現仍在執行中(2人均未構成累犯)。(一)林溪南於99年2 月26日(起訴書誤載為99年2 月2 日), 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下稱前開門 號)交付與蔡新發;亦於99年5 月24日,出面向不知情之 郭柏櫻承租房屋,供作設置000-000000號室內電話(下稱 前開室內電話)之處所,前開門號及市內電話遂供蔡新發陳承群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使用(林溪南涉及幫助 詐欺及另移送併辦部分,另結)。蔡新發陳承群取得前 開門號及室內電話後,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 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聯絡,分別向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 之被害人,透過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詐欺手法(使用 之林溪南前開門號或室內電話,亦詳如附表所示),詐得 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財物,得手後,蔡新發陳承群



分次共同載運至桃園縣龍潭地區舊貨行變賣之。(二)林溪南(另結)、陳承群蔡新發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陳承群蔡新發亦同時基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 之犯意,先推由林溪南於100 年6 月15日出面向不知情之 鄧永權承租位於苗栗縣竹南鎮環市路0 段000 號之房屋, 供作收受詐得貨物之處所,陳承群蔡新發則分別向附表 二編號一至三所示之被害人,透過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 之詐欺手法,詐得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財物,得手後 ,蔡新發陳承群分次共同載運至桃園縣龍潭地區舊貨行 變賣之。
二、證據名稱
(一)關於犯罪事實(一)(含附表一編號一至四) 1.被告蔡新發陳承群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自白。 2.同案被告林溪南於偵查中之供述。
3.統一超商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1份。 4.證人即出租人郭柏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5.店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出租人:郭柏櫻)。 6.關於附表一編號一、二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炯明潘英俊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證人即一頂貨車司機鄭啟輝於警詢中之證述。 ⑶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
玉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單1 紙、大榮貨運客戶簽收單 2 紙、寄件人收執聯1 紙、一頂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托運單 3 紙、見旭公司統一發票2 張。
7.關於附表一編號三
⑴證人即告訴人楊馥慈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證人即送貨員林俊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⑶聯永興實業有限公司訂購單1 份、三葛公司之出貨單1 份 、簽收單1 紙。
7.關於附表一編號四
⑴證人即告訴人涂德星於警詢中之證述。
永豐精密企業社訂單2 紙、統一發票1 紙、臻勝企業有限 公司之採購單1 紙、新竹貨運客戶簽收單1 紙。(二)關於犯罪事實(二)(含附表二編號一) 1.被告蔡新發陳承群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自白。 2.同案被告林溪南於偵查中之供述。
3.證人即告訴人塗金在於警詢中之證述。
4.證人即出租人鄧永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新竹貨運司 機彭正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5.新匯優國際有限公司採購單1 紙、新竹貨運客戶簽收單1



紙。
6.店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出租人:鄧永權)。(三)關於犯罪事實(二)(含附表二編號二) 1.被告蔡新發陳承群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自白。 2.同案被告林溪南於偵查中之供述。
3.證人即告訴人黃建弘於偵查中之證述。
4.證人即新竹物流司機王杰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5.瑊和有限公司採購單4 紙、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4 紙、添 弘實業有限公司應收帳款單明細表1 份、出貨單1 份。(四)關於犯罪事實(二)(含附表二編號三) 1.被告蔡新發陳承群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自白。 2.同案被告林溪南於偵查中之供述。
3.證人即告訴人許澤良於警詢中之證述。
4.證人即新竹物流司機王南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5.瑊和有限公司採購單1 紙、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2 紙。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蔡新發陳承群附表一編號一、三、四及附表二編 號一至三所為,均係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 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至附表一編號 二所為,係犯刑法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被告蔡新發陳承群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具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又被告蔡新發陳承群與同案被告林溪南就 附表二編號一至三,亦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 以共同正犯。又附表一編號三利用不知情之司機簽署「林 銀良」署名1枚,為間接正犯。
(三)關於附表一編號一、三、四,附表二編號一至三:被告蔡 新發、陳承群此偽造署名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 為;偽造私文書後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 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蔡新發、陳 承群為遂行詐欺取財目的,各次於密接之時、空,先後行 使偽造私文書(先偽造訂購單、後偽造簽收證明)數個舉 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 分開,為接續犯,應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僅論以一 罪。被告蔡新發陳承群就詐欺取財之犯行與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四)被告蔡新發陳承群就所犯附表一編號一、三、四,附表 二編號一至三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附表一編號二 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犯意有別,時地有異,被害人不同 ,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蔡新發於92年間,有詐欺前科,經法院判決處 有期徒刑2 年5 月,被告陳承群於85年、92年間有詐欺前 科,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3 年5 月,迭遭法院判 刑後,現年已五、六十歲,猶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 需,竟再為本案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以 向公司詐取金屬製品為業,影響商業交易之信賴,所為極 屬失當;惟念其於偵審中坦承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 之犯後態度,並兼衡其分工之方式、程度,及其智識程度 (均國中畢業)、生活狀況(無業)、暨附表各被害人財 物上之損失,價值不低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定應執行刑。
(六)附表一、二各所示簽收證明上之偽造署名數枚,均依刑法 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28條、第 55條、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製作 ,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 適用之法條,又論罪科刑因有說明之必要,故併予敘明。如 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共同正犯 │冒用對象 │詐欺手法及詐得財物(新臺幣) │簽收證明上偽造│罪刑(含主刑與從刑) │
│ │(幫助犯) │ │ │之署名 │ │
│ │ │ │ │ │ │
│ │ │ │ │ │ │
├───┼───────┼─────────┼───────────────────┼───────┼──────────────┤
│一 │蔡新發陳承群│「玉塑科技股份有限│由蔡新發冒用左列對象之名義,偽造玉塑科│「陳順龍」署名│蔡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林溪南) │公司」、「陳順龍」│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訂購單,於99年9 月10日│3枚 │,處有期徒刑捌月。托運單上「│
│ │ │ │及99年10月30日,以傳真方式,向富益公司│ │陳順龍」署名共參枚,均沒收。│
│ │ │ │佯以各訂製銅製零件2 萬組共2 批,致富益│ │陳承群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公司之王炯明陷於錯誤,於99年10月14日、│ │,處有期徒刑捌月。托運單上「│
│ │ │ │99 年11 月2 日分批委託大榮貨運運送交付│ │陳順龍」署名共參枚,均沒收。│
│ │ │ │銅製零件2 萬組、1 萬組(先出貨1 萬組,│ │ │
│ │ │ │剩下1 萬組不及出貨)(價值共約15萬6000│ │ │
│ │ │ │元)至蔡新發指定之新竹縣湖口鄉八德路1 │ │ │
│ │ │ │段211 號。嗣上開零件經運送至大榮貨運之│ │ │
│ │ │ │竹北營業所,蔡新發陳承群則使用林溪南│ │ │
│ │ │ │提供之前開門號等電話,委託不知情之一頂│ │ │
│ │ │ │貨運司機鄭啟輝前往上開竹北營業所領取該│ │ │
│ │ │ │零件,並載送至址設新北市蘆洲區之大風車│ │ │
│ │ │ │餐廳交貨,由蔡新發陳承群在一頂汽車貨│ │ │
│ │ │ │運有限公司托運單上偽造「陳順龍」署名共│ │ │
│ │ │ │3枚 ,以表示「玉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 │ │
│ │ │ │親自簽收貨物之意思,而偽造之簽收證明,│ │ │
│ │ │ │收受上開零件,足生損害於「陳順龍」、「│ │ │
│ │ │ │玉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榮貨運、一頂│ │ │
│ │ │ │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富益公司、王炯明。 │ │ │
│ │ │ │ │ │ │
├───┼───────┼─────────┼───────────────────┼───────┼──────────────┤
│二 │蔡新發陳承群│「玉塑科技股份有限│由蔡新發冒用左列對象之名義,於99年9 月│無 │蔡新發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林溪南) │公司」、「陳順龍」│27日,以電話聯絡方式,向見旭公司佯以訂│ │期徒刑柒月。 │
│ │ │(起訴書誤載為陳龍│製銅製零件2 萬組,致見旭公司之人員潘英│ │陳承群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順) │俊陷於錯誤,於99年10月25日委託大榮貨運│ │期徒刑柒月。 │
│ │ │ │運送交付銅製零件2 萬組(價值約6 萬8000│ │ │
│ │ │ │元)至蔡新發指定之新竹縣湖口鄉八德路1 │ │ │
│ │ │ │段211 號。嗣上開零件經運送至大榮貨運之│ │ │
│ │ │ │竹北營業所,蔡新發陳承群則使用林溪南│ │ │
│ │ │ │提供之前開門號等電話,委託不知情之一頂│ │ │
│ │ │ │貨運司機鄭啟輝前往上開竹北營業所領取該│ │ │
│ │ │ │零件,並載送至址設新北市蘆洲區之大風車│ │ │
│ │ │ │餐廳,由蔡新發陳承群收受上開零件。 │ │ │
├───┼───────┼─────────┼───────────────────┼───────┼──────────────┤
│三 │蔡新發陳承群│「聯永興實業有限公│由蔡新發冒用左列對象之名義,偽造聯永興│「林銀良」署名│蔡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林溪南) │司」、「林銀良」 │實業有限公司之訂購單,於99年10月28日,│1枚 │,處有期徒刑捌月。簽收單上「│
│ │ │ │以林溪南提供之前開室內電話及傳真方式,│ │林銀良」署名壹枚沒收。 │
│ │ │ │向三葛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三葛公司)佯以│ │陳承群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訂製銅製零件2 萬組,致三葛公司之人員楊│ │,處有期徒刑捌月。簽收證明上│
│ │ │ │馥慈陷於錯誤,於99年11月16日委託大榮貨│ │「林銀良」署名壹枚沒收。 │
│ │ │ │運運送交付銅製零件2 萬1000組(價值約12│ │ │
│ │ │ │萬6000元)至蔡新發指定之苗栗縣苑裡鎮玉│ │ │
│ │ │ │田里112 之2 號,翌(17)日10時許由蔡新│ │ │
│ │ │ │發、陳承群收受,委由不知情之大榮貨運司│ │ │
│ │ │ │機在簽收單上偽造「林銀良」署名1 枚(間│ │ │
│ │ │ │接正犯),以表示「聯永興有限公司」已親│ │ │
│ │ │ │自簽收貨物之意思,而偽造之簽收證明,足│ │ │
│ │ │ │生損害於「林銀良」、「聯永興實業有限公│ │ │
│ │ │ │司」、大榮貨運、三葛公司、楊馥慈。 │ │ │
├───┼───────┼─────────┼───────────────────┼───────┼──────────────┤
│四 │蔡新發陳承群│「臻勝企業有限公司│由蔡新發冒用左列對象之名義,偽造臻勝企│「臻勝」署名1 │蔡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林溪南) │」、「吳建智」 │業有限公司之訂購單,於100 年3 月中旬,│枚、「吳建智」│,處有期徒刑捌月。簽收單上「│
│ │ │ │以林溪南提供之前開室內電話及門號、傳真│署名1枚 │臻勝」、「吳建智」署名各壹枚│
│ │ │ │方式,向永豐精密企業社佯以各訂製銅製螺│ │,均沒收。 │
│ │ │ │絲零件2 萬組共2 批,致永豐精密企業社之│ │陳承群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涂德星陷於錯誤,於100 年4 月25日、100 │ │,處有期徒刑捌月。簽收單上「│
│ │ │ │年5 月17日分批委託新竹貨運運送交付銅製│ │臻勝」、「吳建智」署名各壹枚│
│ │ │ │零件1 萬9920組(價值約8 萬1572元)、2 │ │,均沒收。 │
│ │ │ │萬5820組(價值約9 萬9177元)至蔡新發指│ │ │
│ │ │ │定之苗栗縣○○里○○街00號,由蔡新發、│ │ │
│ │ │ │陳承群收受,並由蔡新發在「新竹貨運簽客│ │ │
│ │ │ │戶簽收單」上偽造「臻勝、吳建智」署名各│ │ │
│ │ │ │1枚 ,以表示「臻勝企業有限公司」已親自│ │ │
│ │ │ │簽收貨物之意思,而偽造之簽收證明,足生│ │ │




│ │ │ │損害於「吳建智」、「臻勝企業有限公司」│ │ │
│ │ │ │、新竹貨運、永豐精密企業社、涂德星。 │ │ │
└───┴───────┴─────────┴───────────────────┴───────┴──────────────┘
附表二
┌───┬───────┬─────────┬───────────────────┬───────┬──────────────┐
│編號 │共同正犯 │冒用對象 │詐欺手法及詐得財物(新臺幣) │簽收證明上偽造│罪刑(含主刑與從刑) │
│ │ │ │ │之署名 │ │
│ │ │ │ │ │ │
│ │ │ │ │ │ │
├───┼───────┼─────────┼───────────────────┼───────┼──────────────┤
│一 │蔡新發陳承群│「新匯優國際有限公│由蔡新發冒用左列對象之名義,偽造新匯優│「羅煥達」署名│蔡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林溪南 │司」、「羅煥達」 │國際有限公司之採購單,於100 年8 月5 日│1枚 │,處有期徒刑捌月。簽收單上「│
│ │ │ │,以電話及傳真方式,向鋒昌精機廠佯以訂│ │羅煥達」署名壹枚沒收。 │
│ │ │ │製銅製圓球1 萬組,致鋒昌精機廠之涂金在│ │陳承群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陷於錯誤,於100 年8 月16日委託新竹貨運│ │,處有期徒刑捌月。簽收單上「│
│ │ │ │運送交付銅製圓球1 萬組(價值約5 萬元)│ │羅煥達」署名壹枚沒收。 │
│ │ │ │,至蔡新發指定之林溪南所承租苗栗縣竹南│ │ │
│ │ │ │鎮環市路0 段000 號之處所,由蔡新發、陳│ │ │
│ │ │ │承群、林溪南收受,林溪南事前收受蔡新發│ │ │
│ │ │ │交付之1300元,應蔡新發要求,在「新竹貨│ │ │
│ │ │ │運客戶簽收單」上偽造「羅煥達」署名1 枚│ │ │
│ │ │ │,以表示「新匯優國際有限公司」已親自簽│ │ │
│ │ │ │收貨物之意思,而偽造之簽收證明,足生損│ │ │
│ │ │ │害於「羅煥達」、「新匯優國際有限公司」│ │ │
│ │ │ │、新竹貨運、鋒昌精機廠、涂金在。 │ │ │
│ │ │ │ │ │ │
├───┼───────┼─────────┼───────────────────┼───────┼──────────────┤
│二 │蔡新發陳承群│「瑊和有限公司」、│由蔡新發冒用左列對象之名義,偽造瑊和有│「瑊和」署名2 │蔡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林溪南 │ 「呂金泰」 │限公司之採購單,於100 年11月初,以前開│枚、「呂金泰」│,處有期徒刑捌月。簽收單上「│
│ │ │ │室內電話及傳真方式,向添弘實業有限公司│署名3 枚 │瑊和」署名貳枚、「呂金泰」署│
│ │ │ │佯以訂製銅製圓球共2 萬5000組、銅零件共│ │名共参枚,均沒收。 │
│ │ │ │6 萬組,致添弘實業有限公司黃建弘陷於│ │陳承群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錯誤,於100 年11月9 日、19日、22日、同│ │,處有期徒刑捌月。簽收單上「│
│ │ │ │年12月1 日、6 日、19日分批委託新竹物流│ │瑊和」署名貳枚、「呂金泰」署│
│ │ │ │運送交付前開貨物(價值共約33萬6525 元 │ │名共參枚,均沒收。 │
│ │ │ │),至蔡新發指定之苗栗縣竹南鎮環市路3 │ │ │
│ │ │ │段166 號之處所,由蔡新發陳承群、林溪│ │ │
│ │ │ │南收受,分由蔡新發在「新竹物流客戶簽收│ │ │
│ │ │ │單」上2 度偽造「呂金泰」共3 枚、「瑊和│ │ │
│ │ │ │」共2 枚署名,由林溪南在「新竹物流客戶│ │ │




│ │ │ │簽收單」簽署「林溪南」4 次,以表示「瑊│ │ │
│ │ │ │和有限公司」已親自簽收貨物之意思,而偽│ │ │
│ │ │ │造之簽收證明,足生損害於「呂金泰」、「│ │ │
│ │ │ │瑊和有限公司」、新竹物流、添弘實業有限│ │ │
│ │ │ │公司、黃建弘。 │ │ │
├───┼───────┼─────────┼───────────────────┼───────┼──────────────┤
│三 │蔡新發陳承群│「瑊和有限公司」、│由蔡新發冒用左列對象之名義,偽造瑊和有│「瑊和」署名1 │蔡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林溪南 │ 「呂金泰」 │限公司之採購單,於100 年10 月17日、100│枚、「呂金泰」│,處有期徒刑捌月。簽收單上「│
│ │ │ │年11月8 日,以前開室內電話及傳真方式,│署名2枚 │瑊和」署名壹枚、「呂金泰」署│
│ │ │ │向國太精密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太公│ │名共貳枚均沒收。 │
│ │ │ │司)佯以訂製五金製凹凸華司30萬組2 批、│ │陳承群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共計60萬組,致國太公司之許澤良陷於錯誤│ │,處有期徒刑捌月。簽收單上「│
│ │ │ │,於100 年12月2 日、同年月19日分批委託│ │瑊和」署名壹枚、「呂金泰」署│
│ │ │ │新竹物流運送交付前開貨物(價值共約21萬│ │名共貳枚,均沒收。 │
│ │ │ │5000元),至蔡新發指定之苗栗縣竹南鎮環│ │ │
│ │ │ │市路0 段000 號之處所,由蔡新發陳承群│ │ │
│ │ │ │、林溪南收受,由蔡新發在「新竹物流簽收│ │ │
│ │ │ │單」上偽造「呂金泰」共2 枚、「瑊和」署│ │ │
│ │ │ │名共1 枚,以表示「瑊和有限公司」已親自│ │ │
│ │ │ │簽收貨物之意思,而偽造之簽收證明,足生│ │ │
│ │ │ │損害於「呂金泰」、「瑊和有限公司」、新│ │ │
│ │ │ │竹物流、國太公司、許澤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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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太精密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頂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匯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臻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添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瑊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