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啟仲
劉炳成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誌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06 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有關於黃啟仲、劉炳成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啟仲、劉炳成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 院以民國101 年10月26日101 年度訴字第606 號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