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18號
HLDV,102,聲,18,20130401,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憲彰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4497號因執行異議事 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云云,惟未提出起訴之證明供本院參 考,經本院查明聲請人在本院並未對相對人提出訴訟,是其 聲請停止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449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 序,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永田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