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21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蘇德來
債 務 人 蔣錦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零柒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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