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6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蔡份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
同)15萬元,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利息按年息15%
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44,498元
自9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暨自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
(二)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144,498元不為繳
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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