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68號
TTDV,102,司促,1768,201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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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6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蔡份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
   同)15萬元,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利息按年息15%
   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44,498元
   自9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暨自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
 (二)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144,498元不為繳
   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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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