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黃靜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叁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新臺幣
柒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靜英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102年4月8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59,320元。(二)利息計
算:3,517元。(三)違約金:900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
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102年4月8日起,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屢經催討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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