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04號
TTDV,102,司促,1704,2013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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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黃靜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叁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新臺幣
  柒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靜英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102年4月8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59,320元。(二)利息計
  算:3,517元。(三)違約金:900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
  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102年4月8日起,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屢經催討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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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