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17號
TTDV,102,司促,1517,201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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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1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莊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1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8,67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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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