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王卿安
債 務 人 李宜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八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