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7號
債 權 人 朝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村
債 務 人 林瑋臻即建霖土木包工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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